×

山东备案

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在哪里查?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6-08 04:56:56 浏览31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本文目录

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在哪里查

法律分析:山东省建设备案证明一般在该省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栏上都可以查到,如果该省未进行信息公开的,公民可以要求其进行信息公开。建设项目获备案是指该建设的项目已经获得备案,可以实施工程的相关施工方案,一个建筑项目想要实施就必须要通过,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备案以后建立了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制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程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登记备案,是指对由企业自主决策、使用自有资金、商业银行贷款或者通过市场融资投资建设的竞争性项目,取消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并以项目登记备案证明取代项目审批文件的制度。第三条 除下列项目仍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外,其他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二)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
  (三)政府投资的项目;
  (四)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
  (五)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六)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第四条 县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项目登记备案工作;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以上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加强登记备案项目的监督检查,做好项目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公布,正确引导投资方向,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第六条 项目登记备案实行分级办理。省属项目和总投资限额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其他项目由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
  项目总投资限额由省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第七条 申请项目登记备案的企业,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应当向发展计划部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项目登记备案申请等资料;新增建设用地的,还应当提交用地预审文件。
  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有效。第八条 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备案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土地和资源利用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第九条 发展计划部门自收到登记备案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前条规定的项目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登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发展计划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与批复的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具有同等效力,企业可凭登记备案证明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对应当实行登记备案而未依法登记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取得登记备案证明后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或者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必须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原登记备案证明自然失效。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项目发生重大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的;
  (四)新增用地面积超出原备案面积的;
  (五)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额30%以上的;
  (六)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展计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
  具有第(三)项情形的,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及时收回登记备案证明,并告知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第十四条 发展计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登记备案证明的;
  (二)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拖延、拒绝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为未取得登记备案证明的项目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手续的。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人民政府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普遍适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部门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统一报国务院备案。
  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五条 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及起草说明。其中规章正式文本20份、起草说明10份;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起草说明5份。省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下列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规章相违背;
  (三)市人民政府、行署与省人民政府部门之间,省人民政府部门之间的规定是否矛盾;
  (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备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可采取下列措施,有关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一)要求备案机关提供与备案文件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征询有关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组织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第八条 经审查,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或者与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相违背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备案机关限期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提请省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二)市人民政府、行署与省人民政府部门之间,省人民政府部门之间的规定有矛盾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者发布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备案机关限期处理。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行署、省人民政府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第十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违背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的,以及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或者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部门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查。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备案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备案机关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人民政府部门上一年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提交年度报告。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行署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0年2月23日发布的《山东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规定》(鲁政发〔1990〕22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备案制人员管理办法

备案制简单来说就是岗位有编制但是人员没编制,你如果在这个岗位上你就有相应的编制,如果你去其他单位,其他单位不会承认你所谓的编制身份。但是在晋升和薪酬待遇上和事业编制没有区别。
备案制教师和在编教师享受同等的待遇的,教师备案制是在符合国家法律制度的情况下,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教师资质或教学经验的人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教师备案制,最大的亮点在于人员不再纳入编制管理,根据2016年人社部官方解释,所谓“不纳入编制管理”,就是取消事业单位编制,但保留事业单位性质。而之所以要保留事业单位性质,主要是考虑到高校、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不能完全推向市场化,还要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在全部取消事业单位编制之后,未来教师和公立医院将会实行全员合同聘任制。编制、备案制的区别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1、备案制比编制报名条件更低,编制学历要求往往都需要全日制,且至少本科及以上。而备案制,全日制大专,甚至函授本科也都是可以的。2、备案制比编制招聘名额更多,机会更大。教师备案制工作及待遇上并不会单独对待备案制教师在职期间,薪资报酬参照同类事业编制人员执行。备案制教师与同类事业编制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培训、进修等待遇。即“在公开招聘、职称考评、岗位聘用、考核奖惩、薪酬分配、社会保险、管理使用等方面,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同工同酬,同等待遇”。
山东的编制备案制和备案制有什么区别
1、备案制就是合同制,体制外的,较稳定,编内是体制内的,很稳定;备案制互相选择范围大一些。
2、编制内选择范围很小;备案制享有五险没二金,编制内有;备案制工资高,编制内比备案制更高;备案制前途不明朗,不是铁饭碗,编制内前途广阔,是铁饭碗。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始终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二)坚持依法依规、统一规范,人员控制总量内的所有人员,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同工同酬,同等待遇。(三)坚持分类指导、稳慎实施,从实际出发,根据行业岗位特点,制定科学可行的方案,激发人才活力,加强队伍建设。(四)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逐步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公平公正、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第四条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第五条事业单位在人员控制总量内依法依规聘用的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人员控制总量内的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职称考评、岗位聘用、考核奖惩、薪酬分配、社会保险、管理使用等方面,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同工同酬,同等待遇。

山东省商砼需要备案吗

山东省商砼需要备案。向建设局备案。
商砼就是商品混凝土,属于工程建设重要的资源,因此按照规定商砼需要向建设局备案,做到安全生产的监督。
商砼就是商品混凝土,1953年由著名结构学家蔡方荫教授创造,1985年6月7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正式批准了“砼”与“混凝土”同义。混凝土或者水泥混凝土,是一种将细骨料和粗骨料用水泥粘结,经过一段时间硬化而形成的复合材料。混凝土是最常用的建筑材料之一。它在世界范围内的使用量数以吨计。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的,应当在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企业为主、平等对待、优化服务、便捷高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工程建设等领域审批流程再造,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能,实现审批时间、事项清单、服务模式等规范化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许可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备案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
  国家和省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和核准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备案项目按照建设地点实行属地管理。其中,跨设区的市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跨县(市、区)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办理、监督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用文本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向核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当附具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二)依法应当进行用地、用海预审的,应当附具自然资源、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应用,能够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材料,核准机关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第十条 企业可以自己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省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材料(含项目申请报告);其他企业投资项目,企业可以直接向具有相应核准权限的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材料。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或者调整相关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三条 核准机关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核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普遍适用于行政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当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要对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监督、指导下级行政机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第四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当地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政府公报或其他指定媒体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第五条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规定,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乡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本规定负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乡级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依照本规定报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径送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第七条 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及起草说明。其中规章正式文本5份、起草说明5份;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起草说明2份。
  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告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规定。第八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
  (三)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要解决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九条 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二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制定机关在15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经备案登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季度公布目录。第十条 备案审查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事项;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上级政府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或者双方的规定;
  (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山东异地就医备案网上办理,所需材料和流程

医保的问题,很多朋友都特别关心。特别是异地就医的问题,哪些人可以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如何报销?如何进行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本文我整理了关于山东异地就医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一、2022年山东异地就医如何网上办理备案

二、山东异地就医所需材料和流程

需要以下程序材料:

1、转诊证明。去外地看病的话想要用医保卡报销,那首先要在本地的医院开一个转诊证明,这个证明需要在本地稍微大一点的医院,最少要是县级医院以上。

2、医院盖章。在县级以上的医院开完转诊证明以后需要盖章,这个盖章可不是随便医院的章都可以,必须是开转诊证明医院的社保窗口的盖章。

3、社保局登记。开完转诊证明和医院盖章以后,带着相关的资料去当地的设备局进行登记,这个登记主要就是为了在社保局备案,方便以后进行异地的医保报销。

4、医院发票。在异地看病报销主要还是住院治疗的报销,看完病以后让医院开一个发票,一定要保管好发票,这是报销的依据。

5、社保局报销。看完病回来以后要到所在地的社保局进行报销,带好相关的材料,包括:发票、身份证、户口本和社保卡等材料。

6、门诊报销。一般异地报销麻烦一点的就是住院治疗的费用,但如果在异地报销的是门诊的费用,则不必这么麻烦,只需要带回来发票到社保局进行报销即可。

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普遍适用于行政管理的规定、办法等以政府令形式公布施行的文件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第四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当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对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监督、指导下级行政机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第五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件制定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
  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报送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备案审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本规定负责规章和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乡级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依照本规定报送备案的规章,径送省备案审查机构;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本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机构。第七条 报送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一式五份;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两份。
  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按要求报送电子文本。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告格式,由省备案审查机构规定。第八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起草过程;
  (四)主要内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九条 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本规定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备案审查机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三条规定但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备案审查机构通知制定机关在15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经备案登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备案审查机构按季度公布目录。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网上报送备案和审查。
  省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
  (三)规章是否同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或者上级政策相抵触;
  (四)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相抵触;
  (五)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六)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七)内容是否适当;
  (八)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九)规章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或者双方的规定;
  (十)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