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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 系统

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办法?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什么,通用设备包括什么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6-04 11:55:48 浏览4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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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防范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储技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三条 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领导,省级以下税务机关逐级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 认定登记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一)。
第六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附件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企业留存;第二联税务机关认定登记部门留存;第三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系统发行的凭证。
第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
第八条 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金税卡和IC卡(以下简称“两卡”)。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减少分开票机。
第三章 系统发行
第九条 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实行分级管理。
总局负责发行省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以及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
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发行地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以及地级直属征收分局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
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发行县级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
地级税务机关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发行县级所属征收单位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
第十条 防伪税控企业办理认定登记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向其发行开票子系统。
第十一条 防伪税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应同时办理变更发行。
第四章 发放发售
第十二条 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延伸板及相关软件等。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备由总局统一配备并逐级发放;企业专用设备由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实施发售管理。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增配专用设备的,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求表》(附件三)报上级税务机关核发。
第十四条 地级以上税务机关接收和发放专用设备,应严格交接制度,分别填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附件四)和《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附件五),及时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账》(附件六)。
各级税务机关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存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附件七)。
第十五条 服务单位凭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设备。
第十六条 服务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加强企业专业设备的仓储发售管理,认真记录收发存情况。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同附件七),并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章 购票开票
第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凭税控IC卡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核对企业出示的相关资料与税控IC卡记录内容,确认无误后,按照专用发票发售管理规定,通过企业发票发售子系统发售专用发票,并将专用发票的起始号码及发售时间登录在税控IC卡内。
第十八条 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在系统启用后十日内将启用前尚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包括误填作废的专用发票)报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第十九条 防伪税控企业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不得以其它方式开具手工版或电脑版专用发票。
第二十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打印压线或错格的,应作废重开。
第六章 认证报税
第二十一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IC卡和备份数据软盘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第二十二条 防伪税控企业和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据增值税有关扣税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如期申报纳税,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申报月份内完成企业申报所属月份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附件八)。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及时组织查处。
认证戳记式样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第二十五条 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第二十六条 报税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应按规定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二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时,其存储的数据,必须通过磁盘保存并列印出清单。税务机关应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生成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企业计算机主机损坏不能抄录开票明细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产生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七章 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防伪税控系统研制生产单位应按照总局制定的推行计划组织专用设备的生产,确保产品质量。严格保密、交接等各项制度。两卡等关键设备在出厂时要进行统一编号,标贴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的“商密产品认证标识”。
第二十九条 各地税务机关技术部门应做好税务机关内部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十条 系统研制生产单位应在各地建立服务单位,负责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调试、操作培训、维护服务和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销售。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与当地服务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工作程序、业务规范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服务单位在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设备时,应和企业签订系统维护合同,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要求明确服务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税务机关、服务单位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附件九)分别逐级上报总局和系统研制生产单位,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八章 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用两卡应由专人使用保管,使用或保管场所应有安全保障措施。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进行系统处理。
第三十五条 按照密码安全性的要求,总局适时统一布置更换系统密钥,部分地区由于“两卡”丢失被盗等原因需要更换密钥的,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有关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表、账、册及税务文书等资料保存期为五年。
第三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防伪税控系统软、硬件。
第三十九条 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附件十)。总局建立丢失被盗金税卡数据库下发各地录入认证子系统。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或企业损坏的两卡以及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缴的两卡,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登记造册并集中销毁。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定期检查服务单位的两卡收发存和技术服务情况。督促服务单位严格两卡发售工作程序,落实安全措施。严格履行服务协议,不断改进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防伪税控企业逾期未报税,经催报仍不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进行实地查处。
第四十三条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第四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检查系统发行情况,地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下一级税务机关的检查按年进行,地级对县级税务机关的检查按季进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至十略)

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什么,通用设备包括什么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 票。使用专用发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 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J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什么意思啊

作为一般纳税人,需要购买和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用于开具发票。
这一系统包括硬件和软件,购买了硬件后,需要到税局由税局发行后才能使用,发行和使用情况都会有记录。
未发行即表示您公司还未将专用设备带到国税做发行工作。请在此输入您的回答,每一次专业解答都将打造您的权威形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防范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储技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第三条 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领导,省级以下税务机关逐级组织实施。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第二章 认定登记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下达《境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一)。第六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附件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企业留存;第二联税务机关认定登记部门留存;第三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系统发行的凭证。第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第八条 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金税卡和IC卡(以下简称“两卡”)。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减少分开票机。第三章 系统发行第九条 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实行分级管理。
  总局负责发行省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以及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
  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发行地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以及地级直属征收分局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
  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发行县级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
  地级税务机关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发行县级所属征收单位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第十条 防伪税控企业办理认定登记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向其发行开票子系统。第十一条 防伪税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应同时办理变更发行。第四章 发放发售第十二条 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延伸板及相关软件等。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备由总局统一配备并逐级发放;企业专用设备由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实施发售管理。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增配专用设备的,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求表》(附件三)报上级税务机关核发。第十四条 地级以上税务机关接收和发放专用设备,应严格交接制度,分别填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附件四)和《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附件五),及时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账》(附件六)。
  各级税务机关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存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附件七)。第十五条 服务单位凭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设备。第十六条 服务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加强企业专业设备的仓储发售管理,认真记录收发存情况。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同附件七),并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第五章 购票开票第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凭税控IC卡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核对企业出示的相关资料与税控IC卡记录内容,确认无误后,按照专用发票发售管理规定,通过企业发票发售子系统发售专用发票,并将专用发票的起始号码及发售时间登录在税控IC卡内。第十八条 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在系统启用后十日内将启用前尚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包括误填作废的专用发票)报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一般纳税人是不是一定要买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不买可以吗

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可以不买,但是在开增值税发票的时候需要到税务局才能开。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税控开票系统接口(财务ERP软件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接口) 一、接口系统包含部分 导入接口:从企业信息管理

如果想实现税控开票系统与财务ERP软件接口具体方案如下:
1)一种是将财务ERP软件系统销售发票数据导入到税控开票系统。建议采用这种方案,因为财务ERP软件系统的销售发票单据上的数据比较全,可以将ERP中销售发票单据数据直接按需导出后直接导入即可,无需增加内容。而且可以与销售提货单(或销售出库单)数据共享,这样录入更加方便。
2)一种是将税控开票系统数据导入财务ERP软件系统。这种方案的好处在于使用更符合大家的习惯,但是数据导入到ERP软件系统之后需要增加内容,而且需要基础数据对应,因为ERP系统的客户、产品都是编号,而税控开票系统都是名称,因此需要将这些基础数据对应成编号才能转入等
税控开票系统与财务ERP软件接口的实施:
1)首先了解现在税控开票系统的版本以及ERP软件系统中是否直接对应版本接口,现在最新的税控开票系统为6.0,如果ERP软件系统的接口版本较早就需要开发
2)联系税控开票系统当地的服务商,购买税控开票系统接口模块,因为标准税控开票系统是不包括这个模块的
3)联系ERP软件厂商,整理客户、产品等基础数据,包括单位名称、税号、地址等信息,然后进行相关的功能测试
4)说明: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客户需要汇总开票、或者需要修改产品名称开票等特殊要求,需要ERP软件厂家进行开发支持。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是什么

  防伪税控系统集计算机、微电子、光电技术以及数据加密等技术为一体。取消了手工开票的方法,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电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整个系统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核心,从发售发票时的源头控制,发票填开时的防伪与计税、到发票抵扣时的识伪,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抄报税等各个环节提供了强有力的监控手段,即通过票源、税源控制和防伪、识伪技术达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和税控的双重功效。

什么是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控管增值税,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税,防止税收流失而研制成的,它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防伪税控系统的使用已成为我国税收征管的强有力手段之一。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集计算机、微电子、光电技术以及数据加密等技术为一体,取消了手工开票的方法,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电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整个系统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核心,为从发售发票时的源头控制、发票填开时的防伪与计税、发票抵扣时的识伪、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抄报税等各个环节提供了强有力的监控手段,从而达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和税控的双重功效。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由四个子系统构成:税务发行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防伪开票子系统和认证报税子系统(认证和报税为二套软件,但必须装在同一台计算机中)。税务发行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对下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下级企业发行子系统及下级认证报税子系统进行发行;企业发行子系统的功能是对企业开票子系统进行初始发行和向企业发售专用发票;认证报税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接收企业的抄税数据并对发票的真伪进行辨别,以上三个子系统是分别用于各级税务机关。防伪开票子系统则是专门用于企业开具专用发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必须通过其主管防伪税控税务机关对其所持有的“税控IC卡和金税卡”进行发行后才能使用。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怎么安装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步骤如下:
1
.将“Windows版防伪开票子系统V6.10”安装盘放入光盘驱动器,安装程序便自动运行并打开安装向导;
2.
利用“防伪开票系统安装向导”进行安装:单击“下一步”按钮;
3.
接受“防伪开票系统”用户许可协议:单击“是”按钮;
4.
输入完‘纳税人识别号’和‘开票机号’后,单击“下一步”按钮;
5.
选择好安装类型后,单击“下一步”按钮;
注释:初次安装本系统必须选择‘完全安装’;版本升级时则必须选择‘升级安装’;熟练操作者可使用‘定制安装’。
6.
选择好安装路径(单击“浏览”按钮便打开路径浏览器进行安装路径选择,也可使用缺省路径)后,单击“下一步”按钮;
7.
确认安装路径和安装方式正确后,单击“下一步”按钮,即开始复制文件......;
8.
文件复制过程中,若单击“取消”按钮便可退出安装。
9.
最后单击“完成”按钮便结束安装。
10.安装成功后,在“开始”的“程序”里将出现“防伪开票”程序组,点击“防伪开票子系统6.0”即可执行程序。
防伪税控系统,集计算机、微电子、光电技术以及数据加密等技术为一体,取消了手工开票的方法,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电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防伪开票系统是什么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国家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及时发现和查处增值税偷骗税行为而实施的国家金税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 该系统是1994年由国家税务总局与航天工业总公司等部门,组织力量,联合攻关,集计算机、微电子、光电技术和数据加密等技术于一体开发研制的。该系统采用复合式加密认证算法,采用理论上不可破译的一机一密,一次一密的密码体制,具有很强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税务部门和企业利用该系统能独立实现发票的防伪认证,不需联网即可随时随地稽查假发票和大头小尾的“阴阳”票。同时,从该系统的报税子系统取得的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取得的抵扣联数据将直接进入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通过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进行全面的交叉比对,及时掌握税源情况和发现增值税税收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能够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
防伪税控系统由四个子系统构成:税务发行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防伪开票子系统和认证报税子系统(认证和报税为二套软件,但必须装在同一台计算机中)。税务发行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对下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下级企业发行子系统及下级认证报税子系统进行发行;企业发行子系统的功能是对企业开票子系统进行初始发行和向企业发售专用发票;认证报税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接收企业的抄税数据并对发票的真伪进行辨别,以上三个子系统是分别用于各级税务机关。防伪开票子系统则是专门用于企业开具专用发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必须通过其主管防伪税控税务机关对其所持有的“税控IC卡和金税卡”进行发行后才能使用。
防伪开票系统的组成、原理及功能

流程概述
一.系统组成
防伪开票系统由插有金税卡的普通PC计算机、税控IC卡、IC卡读卡器、打印机和开票系统软件共同构成。
1.金税卡:防伪税控系统的核心,每台机器内插一块。这是一块智能式PC卡,卡内含有三个功能部件:加密功能部件、税控黑匣子、IC卡读写接口。全部功能在卡内完成。税控黑匣子是一个大容量的存贮器,企业开具的发票数据逐票存贮于这个存贮器中。
2. IC卡读卡器:用于读写税控IC卡中的信息。
3.税控IC卡:这块IC卡里面存放了企业的税务登记号等内容,类似于企业的“身份证”,是进入本系统的“钥匙”。
二.系统原理
开发本系统的主要目的是简化开票人员的工作,有效地防止增值税的偷税骗税,进一步推动税收征管工作实现电子化和现代化。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本系统在购买发票、开具发票、认证发票和纳税申报四个环节分别采取有效的措施,杜绝了偷税骗税的可能。企业从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时,需持由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控IC卡。由税务部门通过企业发售子系统将企业所购发票的起止范围登记在税控IC卡上,同时有关这些发票的流向信息被记录在企业发售子系统中。这样,税务部门在发票的发放环节便掌握了专用发票使用的重要信息,便于加强控制和管理。在开票过程中,利用防伪开票子系统提供的加密功能,将发票上的主要信息(包括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金额和税额等)经数据加密形成84位的防伪电子密码(也称密文)打印在发票上,同时将用于加密的所有信息逐票登录到金税卡上的黑匣子中。如需识别一张发票的真伪,可通过数据扫描器或键盘将发票上的密文输入认证子系统,经解密产生认证报告,再将认证报告与发票上的相应内容比对,若不相符即为假票。由于每次交易的重要信息(包括开票日期、发票号、购销双方税务登记号、金额、税额等)都被记录在金税卡的黑匣子中,而黑匣子中的信息只能读出不能修改,企业用税控IC卡抄取黑匣子中的信息,再持该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报税,税务机关通过报税子系统读取该IC卡中的数据;同时与企业提交的记录有每笔交易数据文件的磁盘中的金额和税额累计值比对,磁盘中记录的金额和税额的累计值应与从IC卡中读取的金额和税额的累计值一致(仅限于DOS版开票系统)。这样税务机关便得到企业所有交易的真实信息,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就有效地控制了税源。
三.系统功能
1、开具带有防伪电子密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红字发票);
2、企业增值税销售情况的自动抄报;
3、各种含税价与不含税价的自动换算,不必使用计算器;
4、方便灵活的客户信息库和商品库操作,最大限度减轻开票人员填写发票的麻烦,缩短开票时间;
5、各种发票库和资料库的统计查询;
6、各种报表的统计、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