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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的古代中国无讼理念概述?无讼怎么撤单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1-20 10:18:27 浏览3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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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无讼的古代中国无讼理念概述

中国古代社会儒家思想处于绝对支配地位,“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文化理念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据历史考证,孔子作为儒家思想的创始人,他是“无讼”论的奠定人和倡导者。同时,他曾经宣布其执政目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可见,古代中国人对诉讼之冷漠,他们认为诉讼是道德败坏的结果或表现。儒家在正面宣扬无讼的益处和美好的情景的同时,制造了为讼以害的反面舆论。例如:“讼,终凶”、“讼不可妄兴”、“讼不可长”。因而最终被制裁。直至清末,无讼、贱讼仍然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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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请就从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观念到当代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变化,自选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从古代的“无讼”到当代的“无讼”》 绿叶我国古籍《《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说的是:人是因为不平,而告诉。圣人认为无讼,则为贵。“讼”就是诉讼,打官司。一个社会没有打官司当然是好事!但是,诉讼是因为不平等的现象:侵权霸道所生成。只要有“不平等”,就不可能“无讼”。所以,把“无讼”列为观念;只是希望,只是向往。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观念,要从我国历史上的“诉讼”说起。我国历史上,自西周时起,已有民、刑诉讼之划分,类似当今的自诉;而且,还有上诉、直诉。上诉: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若不服可逐级上诉直至皇帝。直诉:是指有重大冤情者,直接赴京城,向中央有关部门甚至皇帝本人申诉。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礼法结合,以礼为主”;强调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宗法等级名分,要求等级有序;若有越礼行为,则“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予以严惩。其纠纷解决机制是自下而上的服从,故而统治者提倡“无讼以求”,而民众亦不得不“厌讼”、“耻讼”。被西方法学认为,“中国古代只有刑法,而无民法”。古代统治者提倡的“无讼以求”是为了维护“自下而上的服从”的“等级有序”。民众是因为“自下而上的服从”“等级有序”的压制,打不赢官司,只有“厌讼”。古代统治者宣扬“耻讼”是维护“自下而上的服从”的“等级有序”压制民众。加上,古代一些文人附和操作,就有《《增广贤文》》的:"好讼之子,多数终凶",还带诅咒的“耻讼”论调,百姓受到影响形成“耻讼”消极的观念。这个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观念,是出自于权贵;随和于文人;伤感于民众;是一种腐朽的观念;其中心就是“自下而上的服从”。说到“自下而上的服从”,使我想到,当代有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定认为,“本案系改制过程中单位与职工之间产生的纠纷,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与古代的“自下而上的服从”正是,异曲同工。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观念,到了当代,应该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古代的“无讼”,强调“自下而上的服从”;是不平等的!当代的“无讼”,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当代“无讼”、“厌讼”、“耻讼”观念,应该是,依法则无、违法则厌、犯法则耻。民间“厌讼”,还有一个所谓“有冤冤相报何时了”的说法。这是不能运用在诉讼上的。要把“有冤冤相报何时了”运用到诉讼上,只能反映为,民法诉讼的时效。再看,这“有冤冤相报何时了”出自那里?原来是,佛说的。佛说:“万事皆有因,有冤冤相报何时了。”佛说得清楚了:万事皆有因,就该诉说清!说句实话,因为诉讼带来的麻烦,大部分人都恐惧,都“厌讼”。但是,诉告讼争,实出无奈!事实上,诉讼也并不是坏事;因为诉讼是摆事实、讲法律;是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意识的增强。讲到诉讼,我们会想到《四进士》。如果了解了宋士杰,这诉讼就不言而喻了。当代如果还有古代的“厌讼”、“耻讼”观念,那就真的不如古代的宋士杰了。当代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绝大部分与当代“四进士”有关;用当代的司法文人的一个“时髦”的说法叫“诉源”;当代很多的“诉源”,也是在当代“四进士”的霸道上。当代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还一个很大的原因是经济发展了;在经济上,不平的事就多。有人持财称霸,有人持权称霸!当代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有很大的一部分,都在再审上。一个诉讼,进入二审、再审,都无法结案。而且是,不尊重事实,不尊重法律;老百姓一看都能看清楚;这是很不应该的!用司法的行话来说,是浪费审判资源。谁在浪费?当代的“宋士杰”无法浪费。只有当代的“四进士”有浪费的功能。所以,在事实上,要反对霸道!在司法上,要尊重法律。我们向往“无讼”;要想减少诉讼,不要在宣扬古代的“厌讼”、“耻讼”上去用力;要从治理诉讼的根源上去出力;更需要从人的思想意识上去努力。我们希望“无讼”;要在当代人中确立“服从法律”、“不负法律”的思想理念。要创建当代的“无讼”,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群众路线。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构建社会的和谐与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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